越南親屬逝世後,遺留債務大於遺產該如何處理?
具有血緣關係的親屬,或越籍配偶的親屬如不幸逝世,依據越南民法第614條規定,繼承人除了可繼承死者的遺產外,也應就死者所遺留下的債務一同承受,無法僅選擇接受遺產,而不負擔債務。雖然越南民法第620條的拒絕繼承遺產規定,類似於的拋棄繼承制度,但如死者留有債務,則繼承人就無法拒絕繼承遺產,依舊需承受死者的所有權利、義務,所以拒絕繼承遺產可視作是有限度的拋棄繼承。
然而繼承人也無須過於擔心是否有「父債子償」的問題,因為越南民法第615條規定,繼承人只需要就死者遺產範圍內履行債務即可,不必再另行償還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,此點與台灣的「概括繼承、有限責任」概念相同
因此,如果被繼承人的債務多過遺產,那繼承人只須償還遺產範圍內的債務,而不必給付超出部分;如果被繼承人未留下任何遺產,繼承人自然也沒有義務代替被繼承人償還債務。